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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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方新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3168152.11元; 二、被告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代偿款本金33168152.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为7133451.29元,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计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189098.04元; 四、被告山西东方新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刘玉梅、被告***、被告赵海玲对本判决一、二、三项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54元,由被告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东方新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刘玉梅、被告***、被告赵海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