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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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1729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包括77号车位及8号仓储)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郯房预城区字第××号)。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