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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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5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90元,被告***负担4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