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合计51051.72元;

二、被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鉴定费800元,合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478元,由被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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