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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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合计51051.72元; 二、被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鉴定费800元,合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478元,由被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