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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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雷某于2017年12月1日经由第三人***账户收取的原告***的出资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支付30%,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