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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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国新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货款341707.1元。 二、被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西国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96元,减半收取4298元,由原告山西国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37元,由被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