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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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 常州市金坛茅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租金及材料赔偿款计人民币410000元; 二、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第一项义务同时履行,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