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和苏M×××××两辆混泥土搅拌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出租、毁损或设定担保物权。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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