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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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和苏M×××××两辆混泥土搅拌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出租、毁损或设定担保物权。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