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泉市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3民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山西龙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继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绪,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张新民,被上诉人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8月,原告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方,阳泉市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了《35kw输电线路管塔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410530.34元。合同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两基角塔由供方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塔款为155725.1元,合同实际总款为254805.24元,该254805.24元需方已向原告支付。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55725.1元的角钢塔是否交付。对其它三份《购销合同》的货款,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2017年原告诉至盂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4日,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322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2018年2月7日,原告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8)晋0105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盂县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另查明:2009年8月20日,阳泉市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注销阳泉市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在《阳泉日报》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作为阳泉市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城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阳泉市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阳泉市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向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损害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告就应其履行义务提交证据,其未能提交角钢塔已向原告交付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自2009年至2014年12月24日向阳泉市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主张权利,并于2017年向盂县人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而标的物角基塔返还实物已不具备返还可能,故以标的物价值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规定(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5725.1元。案件受理费3415元,由被告***、***、***、***、***负担。

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15元,均由被上诉人山西科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卫华

审判员王翔

审判员贾志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翟文洁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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