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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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亭湖区盐东镇新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666.28万元; 三、驳回亭湖区盐东镇新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0000元,由亭湖区盐东镇新洋农民资金互助社负担215094元,由***、***、***负担449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90元,由亭湖区盐东镇新洋农民资金互助社负担1059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负担45963元(预缴255000元,多余部分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