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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