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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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渑池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1631.32元的30%元计12489.4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1631.32元的70%元计29141.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被告***负担210元,被告***负担490元,原告***负担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