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6民初447号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芦山县芦阳镇迎宾大道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B。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奇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阳字琼

书记员唐卫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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