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6民初447号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芦山县芦阳镇迎宾大道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B。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奇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阳字琼 书记员唐卫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