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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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边县鼎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钛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攀枝花市钛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退还剩余货款24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480元,合计25848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盐边县鼎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2元,由原告***承担1116元,由被告攀枝花市钛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