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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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借款本金19604.79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自2019年8月21日至款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7.3%计算); 二、驳回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