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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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千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328执340号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本院在执行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陕0328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处:“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以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在千阳县XX房XX中心的债权(工程款)2600000元”。后执行该工程款400000元,本案被执行人(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300000元,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罗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领取100000元。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陕0328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本院以(2017)陕0328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以(2017)陕0328民初552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陕03民终58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处:一、撤销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8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在千阳县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Ⅵ标段工程款260万元。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民申1293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终5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其工程款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陕0328执340号执行裁定,依法裁处:被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0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执行回转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照要求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300000元,本院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3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8执3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2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