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市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坤建设公司 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中坤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市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补偿款3668714.35元。 二、被告陕西中坤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市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补偿款产生的利息(以3668714.35元为计息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4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中坤建设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