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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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通达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3103.9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元,原告***负担2元(已预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负担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