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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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河南嘟嘟货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8940.34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33.91元; 三、被告***、河南嘟嘟货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原告***承担233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承担76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