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隆尧县固城镇衡翔重汽配件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玉果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隆尧县固城镇衡翔重汽配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