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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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二、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三、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房产的产权变更、转移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