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1500.00元,并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的账户(账号:×××)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