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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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欠款45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15元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