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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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七万二千元整,并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七万二千元支付完毕为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740元,共计154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