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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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422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青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诉前保全一案,请求查封、扣留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02818.8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07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01×××01账户额度602818.80元(实际冻结18066.16元)及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01×××01账户额度602818.80元(实际冻结2492.1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0年07月25日至2021年07月25日。上述措施,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422号案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