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的利息5,113.79元,本息合计45,113.79元,2019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11.55465‰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4元,由被告***负担,由***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