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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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申置业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鸿申置业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欠款玖仟玖佰零伍元玖角捌分(¥9,905.98元)、利息肆佰零壹元玖角壹分(¥401.91元)。 二、2020年1月17日后的利息,以未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继续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