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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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17400元应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保全费700元,合计1445元,由***、***、***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