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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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原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亚通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速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昌宁昌保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昌宁昌保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为1101967.12元,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125%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二、昌宁昌保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涉昌宁昌保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昌宁昌保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云南高原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云南速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亚通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昌宁昌保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高原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云南速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亚通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昌宁昌保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310元,由昌宁昌保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云南高原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云南速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亚通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