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胜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胜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56660.13元; 二、被告安徽胜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5666元; 三、被告安徽胜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28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91712.58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456660.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 四、被告安徽胜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10万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安徽胜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分担1/3的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8元,减半收取5744元,由安徽胜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