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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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9号 王金文、韦可壮、衡德庆、衡湘飞、鲍建生、鲍红运: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衡德庆、衡湘飞、鲍建生、鲍红运与被申请人王金文、韦可壮、广西富泽牛羊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衡德庆、衡湘飞、鲍建生、鲍红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桂1402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王金文、韦可壮、广西富泽牛羊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富泽牛羊养殖有限公司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城南分理处14×××37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59.33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三、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富泽牛羊养殖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南宁星光支行811300101300007×××0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四、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88×××1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3449.93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五、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城南分理处14×××58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851.07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六、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62×××79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112.72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七、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中信银行南宁星光支行621771300193×××0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983.52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八、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南油一区支行6227076290058704_156_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24.1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九、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工行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支行21×××27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140.4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部615873615745CNY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126.8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一、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行60×××66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64.02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二、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10×××15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三、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行62×××82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四、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老鸦镇营业所62×××2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五、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营业部622356485120CNY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536.89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六、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工行广西大新县支行21×××28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171.41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七、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华路支行50×××26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59.2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八、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工行广西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1×××27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36.0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十九、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分社17×××88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5.54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二十、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10×××1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5.18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二十一、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62×××2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8.68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二十二、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福建园支行3***0540_156_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6.27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二十三、以74641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可壮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江分社19×××92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 二十四、以746418.81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韦可壮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9号楼D单元9D405号不动产权。期限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 2020年1月6日因本院作出(2018)桂1402民初14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金文、韦可壮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根据本裁定,现已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