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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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明绍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 云南大观木业有限公司 云南姜氏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昆明绍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大观木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土地协议》无效; 二、由被告云南大观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绍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90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71728元; 三、原告昆明绍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6971元,由原告昆明绍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2元,由被告云南大观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669元,余额6971元退还原告昆明绍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杜安旻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曾惠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