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吉平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吉平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吉平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云南吉平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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