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20)黑05执184号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执行通知书

(2020)黑05执184号

岳书华、张恒、张可心:

岳书华、张恒、张可心与祝鹏内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民终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岳书华、张恒、张可心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756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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