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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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盐池支公司 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盐池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4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护理费1018.92元(145.56元/天×7天)、误工费1018.92元(145.56元/天×7天),共计5980.22元(各赔偿2990.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140元、***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