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之二限制消费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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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红石河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限制消费令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陕0929执389号之二 重庆市新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昌文、白河县红石河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林: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申请执行人黄其照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河县红石河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们: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们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为你们有履行能力而有意逃避债务,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除查封、扣押你们的有关财产外,对你们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