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4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身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4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与***、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陕0402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被告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5000元整。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三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500元(已履行),余款67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25元,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通知如下:终结执行(2018)陕0402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402执1131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