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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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1023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3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588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0000元执行到位,剩余利息58836元和案件受理费1650元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以(2018)陕1023执7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协议内容,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划拨4480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5686元交到法院,共计60486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在和解终结执行案件中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3执恢1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