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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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诺韵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曲靖市拍卖有限公司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款和佣金18165000元(其中拍卖标的成交价款17300000元,佣金865000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曲靖市拍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云南诺韵经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9925元,由云南诺韵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24887.5元,由曲靖市拍卖有限公司负担2503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云南诺韵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