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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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 兰州手足外科第二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4民初956号 原告:马哈如尼,男,东乡族,生于2003年4月7日,农民,小学文化,住***。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男,回族,生于1972年6月16日,农民,文盲,住***。身份证号***。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76年2月11日,农民,文盲,住***。身份证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9E。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林,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哈如尼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哈如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2958.95元、误工费19890元(住院10天、出院后120天)、护理费6120元(住院10天、出院后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74元、二轮摩托车损5000元、精神损失赔偿2000元、合计39342.95元。另伤残赔偿金待司法鉴定后一并主张;2、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马哈如尼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4日11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甘AZK605号的小型客车,沿甘大线行驶至甘大线95KM+200M时,与原告马哈如尼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均有部分受损情况。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马哈如尼被送往兰州手足外科第二医院住院10天,诊断为:左手开放性外伤、肌腱断裂、左手异物残留、左足舟骨高密度改变。原告马哈如尼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12000元,其余费用均由原告垫付。 2020年7月8日,广河县交警大队第622924420200001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马哈如尼负次要责任。 第一被告***甘AZK605号车在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于2020年7月25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哈如尼医疗费11072元(其中10000元已支付),住***。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哈如尼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