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之二限制消费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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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限制消费令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陕0929执475号之二 陈义海: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王开建与被执行人陈义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为你有履行能力而有意逃避债务,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除查封、扣押你的有关财产外,对你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