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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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新联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民初632号 原告: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子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和雪,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珍,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国新联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万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贸公司”)、被告四川省国新联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联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和雪、达珍,被告国新国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新联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货款31104262.53元,利息共计2760796.66元;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以38813699.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31104262.53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货款预付款6243624.79元,资金占用利息749973.29元;并自2018年10月16日起,以6243624.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四川省国新联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额在48000000元的限额内与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5482元,由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省国新联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文飞 审判员仇静 审判员董荣昌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益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