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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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32974345.59元及利息债权(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2263532.85元,此后利息:以32974345.59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止); 二、原告四川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净劦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存放于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英县工厂内的动产(以大工质抵(2018)第001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川净劦石化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222989元,由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净劦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