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7日起解除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成都润恒城农副产品冷链加工与电商物流产业园消防工程施工协议》; 二、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