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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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油中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民初3188号 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忠明,巴中市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油中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青松,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0年2月12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油中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万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唐勇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