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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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因谭冬香、罗予彤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8718.73元;

三、变更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因谭冬香、罗予彤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3750.89元;

四、变更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因谭冬香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19274.4元;

五、变更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因谭冬香、罗予彤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7423.48元。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1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11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负担2800元,被上诉人***负担4600元,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2元,由上诉人***负担4373元,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7369元,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负担3917元,被上诉人***、***负担27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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