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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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恒达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天津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仁藏(上海)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仁藏(上海)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24日、2016年9月1日、2017年2月4日签订的三份《物资设备买卖合同(采购)》; 二、被告仁藏(上海)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488000元; 三、被告仁藏(上海)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的损失258500元; 四、驳回原告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34元,由原告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由被告仁藏(上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