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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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鑫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097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鑫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4元,减半收取计15492元,由四川鑫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1182元,由四川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