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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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75000元及所欠利息(截止2019年6月6日,欠利息324261.28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3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10.38563‰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和复利(截止2019年6月6日,欠复利12762.31元,之后的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欠息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付清利息之日止,按当期月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对抵押物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号:自工商抵(2018)2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25元,减半收取计247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13元,由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