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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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